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安曝光5起警示案例!!

公安曝光5起警示案例!

时间:2025-07-28 01:41:00 来源:红豆相思网 作者:娱乐 阅读:957次

为进一步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结合“夏季”行动工作部署,曝光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示案切实维护生态平衡,公安不断加强社会面巡防力度,曝光持续扩大关于禁渔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示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曝光西昌公安连续破获几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示案

今天向大家公布几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警示案例 

注意认真阅读哦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曝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示案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




希望大家能从以上案例中

得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从而更好地守护我们的生态资源

长江十年禁渔期

让我们一起呼吁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西昌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竭泽而渔,安宁河流域属于长江支流,西昌市所有自然河流均属长江禁捕区,大家要严格遵守禁捕相关规定,不要怀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
市民朋友如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举报。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 村委会变身爱心课堂 留守儿童暑期有“趣”处
  • Nike携手滑板明星Rayssa Leal推出全新联名款SB Dunk Low
  • 令德堂复合乳酸菌果汁,高品质、好口感,春节热销,市场火爆!
  • “志愿红”汇聚抗疫力量 助力无疫小区创建
  • 伟业计量联合重庆市理化分析测试行业协会,将举办“实验室试剂全生命周期管理”专题会议
  • 【科室动态】汉阴县人民医院普外二科:精准施治,为患者解除多重病痛
  • 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
  • 复旦大学教授裘锡圭病逝,获誉当代中国古文字学研究第一人
推荐内容
  • 客厅佛堂装修布置图片
  • 泉州A级景区逐步开放 实行预约游玩
  • 通气点火!汉阴县涧池镇正式迈入“管道天然气”时代
  • 春运周五开启 厦门预计将发送旅客360万人次
  • 走读高质量发展丨在这个城市公园体验“超级场景”
  • 项目直击㉒普格县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观光旅游和生态旅游一体化发展